党风廉政责任书 [乡镇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职工)]

〔乡镇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职工)〕

乡镇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职工)

为加强我镇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

2、自觉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3、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增强党性观念、纪律观念、政策观念、群众观念、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5、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危害党和政府的言论和行为。

6、依照党纪国法正确执行公务,实事求是,公正执纪,不弄虚作假,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7、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服从领导安排,执行上级命令,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8、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经商及不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9、对自身或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工作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二、责任考核与追究:

1、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是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单位负责人考核。

2、对不认真按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的职责和责任内容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干部职工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在职责范围内发现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达不到党委、政府和单位要求的。

(3)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或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人,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4)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不及时报告的。

(7)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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